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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吴某某非法经营案——对民营企业主慎用逮捕强制措施
2019-09-26 14:35:00  来源:开发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8日,吴某某等三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北省清河县邓某某处以每条124元的价格购买利群(新版) 香烟640条,总价人民币79360元,实得香烟626条;从冀州县一陈姓男子处购买利群(新版)香烟1100条、利群(长嘴)香烟175条,总价人民币17万元,准备贩卖至江苏省昆山市。2018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三人驾车经过苏通大桥时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查获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零售价格为利群(长嘴)220元/条、利群(新版)140元/条(零售总价格为280140元)。

  【处理意见】

  2018年2月6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承办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发现吴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的香烟在贩卖途中即被查获,购买价格已经查清,为249360元,出售价格尚未与下家谈好,故应当以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的数额,而不宜以市场零售价280140元确定非法经营额。同时承办人在讯问吴某某时,了解到吴某某系私营企业台州某某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目前在正常经营中,有二三十名工人,由于审查逮捕时间紧迫,承办人通过“天眼查”软件对该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情况属实。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主要犯罪事实均已查清,不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的危险,采取取保候审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应慎重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采取羁押强制措施。2019年2月12日,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办理犯罪嫌疑人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审查逮捕案件时,注意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此案办理有以下借鉴意义:

  1、精细化审查,准确认定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在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尚未销售、尚无违法所得时,只能按照非法经营数额判断构罪、量刑标准。只有在购买价格、销售价格都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按照零售价格确定非法经营数额,能够查清购买价格的,应根据购买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据。尤其是在非法经营数额处于5万元、25万元两个临界点时,涉及罪与非罪和法定刑升格问题,一定要开展精细化审查,认定数额时慎之又慎。

  2、慎用羁押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稳定发展。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审查逮捕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特别注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尽量将对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对于企业负责人要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便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要敢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编辑:项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