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徐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9-09-26 14:30:00  来源:开发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某某厂门口因自己所停放的面包车与附近居民沈某某发生纠纷。沈某某指责被告人徐某某乱停车并且阻止徐某某驾车离开停车地点,导致被告人徐某某与沈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推搡、纠扭,在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击打站在自己身边的沈某某妻子罗某某面部一拳,致被害人罗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开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理分析】

  被告人徐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平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矛盾纠纷应当采取合理合法正当的手段来解决,而不是凡事通过暴力或者拳头来解决。一时的冲动往往会带来我们难以预计的后果。人与人之间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因为理念、习惯、心情甚至天气等等原因,发生矛盾是正常的事情,但发生矛盾之后选择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是最重要的,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遇到矛盾,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冲动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造成新的矛盾。

  编辑:项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