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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网络制售假证系列案件看假证背后的利益链
2019-10-29 10:02:00  来源:开发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刘某甲三人合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张某甲负责制作假证,并雇用罗某甲、张某乙伪造假证;吴某甲负责招揽顾客,招揽到陈某甲、苏某甲,陈某甲与姚某甲、常某甲、胡某甲分别收集客户资料,并最终通过陈某甲向吴某甲购买伪造假证,苏某甲伙同胡某乙、胡某丙、赵某甲利用培训机构名义招揽买证人员,并自吴某甲处购买假证;同时吴某甲也负责联系上传数据到仿冒政府网站,其联系了刘某乙、高某甲(另案处理)制作仿冒人社部门的虚假网站并上传虚假的职称证书信息,高某甲联系马某甲制作虚假网站并上传虚假职称数据,刘某乙联系任某甲上传虚假职称数据,任某甲又联系刘某丙制作虚假网站。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3541本(套);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2921本(套);被告人刘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381本(套);被告人苏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赵某甲共买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74件(套),另有60余件(套)未下发给买证人员;被告人陈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335本(套);被告人姚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332本(套);被告人常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225本(套);被告人胡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22本(套);被告人罗某甲、张某乙共伪造家机关公文、证件226本(套);被告人刘某乙累计贩卖虚假证书信息245条;被告人任某甲上传虚假的证书信息累计 7899条;被告人马某甲制作虚假网站11个,并上传虚假的证书信息970余条;被告人刘某丙制作了南通开发区人力资源网、成都市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网、贵州省建筑管理信息网等虚假网站61个。+

  【调查与处理】

  该系列案件在2016年10月8日经江苏省公安厅指定南通市公安局立案侦办,后在同年12月2日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查,以苏某甲、胡某乙等4人涉嫌诈骗罪、马某甲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常某甲、胡某甲等4人涉嫌诈骗罪、刘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罗某甲、张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任某甲、刘某丙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张某甲、刘某甲等4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吴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个案件分别移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分别以苏某甲、胡某乙等4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马某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罪,

  常某甲、胡某甲等4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刘某乙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罗某甲、张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任某甲、刘某丙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张某甲、刘某甲等4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吴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张某甲、王某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七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甲、姚某甲、胡某甲、常某甲、苏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赵某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甲、张某乙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年九个月;被告人马某甲、任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分析】

  1、苏某甲等人以办理职称证书为名,向客户收取高额办证费用,未经正规的职称评审手续,直接向客户提供中高级职称证书及配套材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1)认定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系列案件证据认定苏某甲等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的证据不足,嫌疑都有辩解,“保证证书能够使用,如果证书不能够用就退钱”,且确实有部分人因为证书不能够使用就退了钱;第二、根据证据审查的“三常”判断,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作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应该知道评审的条件,在主观上应该认识到办理的是假证,因为假证未必不能使用,很多公司办理的证书都是为了维持或升级企业资质,很多办证人员都不知道公司为其办理了证书。鉴于此,很难证明很多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欺骗。第三、系列案件中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能证明除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刘某甲以外的被告人在行为时知道证书是假证。

  (2)认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理由。第一、苏某甲等8人行为本质上就是非法向他人出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且各人主观上均明知所办证书并非通过正常渠道和流程获得,因此,其行为均符合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犯罪构成。第二、虽然证书客观上是伪造的,但根据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系列案件中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2.刘某乙贩卖虚假证书信息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还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本案中,刘某乙系“二道贩子”,主观上没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乙是任某甲的上线,其是基于任某甲的角度倒卖信息的,理应与任某甲触犯同样的罪名也就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典型意义】

  办理系列制售假证案件,给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以往常见的制售假证案件都是通过街头巷尾散发小广告实施,成本低廉且易被发觉,但网络制贩假证却通过非法培训机构负责招揽客户、对外宣称“内部有关系”, 通过网上宣传或电话联系接单,再交由专业制假证人员办理,同时为了抬高假证“身价”或是伪装假证的真实性,甚至架设虚假的官网提供证书查验,牟取非法暴利,这些假证仿真度极高,肉眼难以识别,所架设的虚假网站甚至可通过技术处理在搜索引擎中排名第一,极具欺骗性。系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作案地点遍及全国七省,社会危害性严重,央视曾对该案件进行了专题报道。今日头条、网易新闻等门户网站也对此进行报道,不仅国务院关注,在社会上也造成巨大影响。

  该案典型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此类案件性质恶劣,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也严重威胁社会诚信底线和公平正义,还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发生。通过办案,一方面打击网络制售假证的产业链条,遏制犯罪的继续扩展,打掉网络制售假证的“源头”;另一方面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考证拿证。二是全面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的办理不能只着眼于法律效果,更需要注重社会效果。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切实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建议政府部门统一证书查询系统,加大网上巡查,及时发现虚假网站,打击虚假网站,维护官方网站的权威,确保公信力。三是全面促进公司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全社会的共治共享。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快于法律的发展进步,单纯依靠法律预防犯罪、制止犯罪是不够与时俱进的。通过系列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督促相关互联网公司强化监管和审核义务,有效屏蔽虚假网站,有限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性,一并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四是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放管服改革”,改革一些领域“证书”的要求,取消无用的“证书”,对必须的证书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漏洞,阻断网络制售假证的“市场”。

  通过多方努力、齐抓共管、治标治本,不断遏制网络制售假证案件的发生,不断进化社会环境,提高社会道德优化社会风气。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