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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9-09-26 14:33:00  来源:开发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南通*甲有限公司、南通*乙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吴某某等二十一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68869元。2014年1月29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陈某某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陈某某于2014年2月7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支付并逃匿,至今尚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开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理分析】

  本案中,南通*甲有限公司与南通*乙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构成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反映,上述公司均已处于“注销未吊销”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注销的,应对实施犯罪的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因此,本案不再追诉南通*甲有限公司与南通*乙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南通*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通*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且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期、按约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每一个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企业负责人,即便遇到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等困难,也应当及时、妥善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事宜,而不应一走了之,以逃匿的方式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应承担的责任,选择逃避可能可以逃匿一时,但是逃匿不了一世,只可能让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变得更多。正如本案被告人,为了逃避支付工资的民事责任,逃匿五年多,最终结果不仅没能逃脱民事责任,还把自己变成了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得不偿失,“聪明反被聪明误”。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负责人,当今社会是一个信用社会,不守信用的人不仅寸步难行,还将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管理。

  编辑:项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