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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冒充女性,以恋爱交友为名实施诈骗
2019-08-28 10:12:00  来源:开发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葛某某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冒充女性,以恋爱交友为名,编造买衣服、付房费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魏某某、秦某某共计人民币91695.81元。

  【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开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已达三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被告人葛某某利用网络的虚拟性,虚拟自己女性的身份,与他人恋爱交友,编造买衣服、付房费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本案提醒网络爱好者,网上交友须谨慎,在未见真人、未对对方有深入了解前,应避免发生大额钱款网络;同时提醒心有贪念的人,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一言一行均有迹可循,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终将收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项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