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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公地变迁之三:东交民巷27号
2019-03-28 16:07:00  来源:检察宣传文化网

  东交民巷27号,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三处办公地址,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195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自阜外大街22号搬入。

  此时的人民检察事业又一次走到十字路口。

  1959年“庐山会议”后,国内反右倾运动再次抬头,取消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声音甚嚣尘上。时任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主抓党内思想政治工作的康生公开声称:“过去没有检察机关,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也搞得很好吗?”笔者一直在想,姑且抛开政治立场不谈,康生讲这番话是否经过思考,或者仅仅是随口一说。事实上,考察人民民主专政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检察制度始终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雨同舟并同舟共济。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成立不久,就设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共同承担检察职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成立边区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实行审检合一的检察模式。解放战争时期,山东、东北等解放区先后成立检察机关,承担各解放区检察职能。也有些人认为,国家建立检察制度,有些多此一举——前面有公安、后面有法院,检察机关独立存在意义不大。后来,中央政法小组组长、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小组会议时,决定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合并到公安部,这一决定得到中央批准。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批复》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对外保持三机关名称不变,保留三块牌子,三个大门出入;对内,接受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只保留二三十人。与主要因财政困难,以精简机构、缩减开支为目的1951年“第一次检察机关取消风”不同,这一次“取消风”涉及到对检察机关性质、职能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关键点是“必须存在”还是“可有可无”。

  此时,正值共和国第二任检察长张鼎丞主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六个年头,面对此起彼伏的政治运动,他虽然自称“对检察工作没有经验”,其实已经敏锐觉察到,削弱甚至取消检察工作,将会对新生国家特别是法治事业发展造成的伤害。仅就批捕一项职能而言,当时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案件,平均每年约有20%案件未被批准逮捕,这对于防止冤错案件,维护罪刑法定,更好保障人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张鼎丞积极奔走,并代表高检院专门向中央及刘少奇和彭真同志汇报,详细解释检察机关不能削弱、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被合并的诸多理由,建议中央慎重考虑这一问题,刘少奇同志的答复是:“要有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这没有问题。现在检察机关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彭真同志也说,“检察机关有无实际存在必要的问题,中央从来没有讲过不要”。检察机关“第二次取消风”就此刹住,检察机关在种种质疑声中,总算被保留下来。

  东交民巷27号,紧邻正义路,与原来的司法部街72号隔天安门相望,只不过那时72号建筑已经不存在。说起东交民巷27号,其历史一点不比72号差。明清时期,这里因靠近皇城,集中分布着兵部、工部、鸿胪寺、钦天监等最高权力机构以及一些王府。乾隆五十四年京师地图显示,东交民巷27号是大清六部之一的工部所在地;鸦片战争以后,英国在这里设立公使馆和兵营,直至新中国成立。如今,东交民巷当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已经被拆除。从人民检察史展览陈列室保存的照片看,东交民巷27号是一栋民国时期建筑,高大的拱券门掩映在东交民巷绿槐下,大门上的玻璃有几块看似已经脱落,但不失安静典雅与庄重大方。

  正是在这里,人民检察事业经历了“第二次取消风”之后,迎来了人民检察史上的“中兴小高潮”。虽然时间很短暂,但毕竟是在政治运动此起彼伏的间隙,在遭受巨大挫折之后的检察工作能够及时回到正确的发展道路上,已属不易。

  1962年初,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也称“七千人大会”),着重总结1958年大跃进以来的经验教训,号召全党全国要全面贯彻中共“八大”上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左倾思想也得到遏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召开了长达一个多月的党组扩大会议,重点对反右运动和大跃进运动中的检察工作进行检讨和反思,对过去错误指导思想和错误做法进行纠正。同年底,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张鼎丞检察长进一步阐述了大局和业务之间的关系,指出检察人员要通过做好检察业务,服务大局。这次会议之后,各地检察机关组织机构不断完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全面恢复。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调整了内设机构,分设三个业务厅:一厅负责批捕、审查起诉;二厅负责劳改、监所监督;三厅负责同严重违法违纪作斗争。这次内设机构特别是业务调整,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当时检察机关业务现状和工作重点,对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健全机构组织,全面开展业务工作,意义重大。

  1964年12月,66岁的张鼎丞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第三次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上任职时间最长的检察长。不过,这一次连任,带给他的却不是豪情万丈,而是些许的忧思。他也将与东交民巷27号一起,共同见证人民检察事业经历了短暂春天之后的更为严酷的寒冬。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中央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经中央批准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人员被遣散。从1931年红色瑞金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算起,走过38年的共和国人民检察事业,黯然退出历史舞台。

  1969年2月27日,张鼎丞检察长在东交民巷27号办公楼前,与即将奔赴湖北沙洋“五七”干校进行劳动改造的全体机关干部合影。随着最后一批机关干部离去,东交民巷27号永远载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

  编辑:项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