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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完善证据对案件准确定性
2020-11-30 16:18:00  来源:检察日报

  “你看,那就是当时司机倒垃圾的地方,对行车安全造成很大影响。”9月24日,记者跟随检察官来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出京方向,顺着检察官手指的方向看到,最外侧车道已经车辆如织,干净有序。

  2019年7月4日凌晨,郭先生驾驶货车行驶在京开高速的出京方向,突然,他被眼前一幕吓了一跳,一辆货车将车内运载的垃圾全部倒在了最外侧车道上。10吨左右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占道长约30米,宽约4米,完全堵住了最外侧车道。

  接到郭先生报警后,高速公路管理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设置作业区,耗时2小时才把垃圾清理完毕。警方也在同步寻找这名倒垃圾的货车司机,2019年8月10日,货车司机方某落网。

  一个月后,该案转到了大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李文芳的手中,她面临的第一个难题,便是在审查逮捕阶段该案如何定性。“方某的行为可能存在罪与非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分。后面这两类犯罪的量刑起点往往较高,就更加要求办案检察官在厘清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基础上,准确对案件定性。”

  经审查,李文芳认为,案发时间为凌晨,行车视线欠佳,且案发路段车流量大,车速快,而方某倾倒垃圾数量巨大,损害了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极易导致其他车辆撞上垃圾堆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其行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她又遇到了新的难题——方某推翻此前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声称只因一时犯困,误将空调按钮按成了液压按钮,才导致垃圾不小心被倾倒在高速公路上,发现垃圾倾倒后他还下车看了,否认是自己故意为之。

  李文芳认为,方某到案后的6次供述均为有罪供述,称自己为节省垃圾处理费用故意将垃圾倾倒在高速公路上,很有可能是其了解到自己的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后才突然翻供的。于是,李文芳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勘查驾驶车辆情况,发现空调按钮与液压按钮外观不同且有一定距离,方某作为常年驾驶货车的老司机,将两者按错的可能性非常小。其次,通过查看高速公路沿途监控录像及调取报警人证言,发现方某并没有下车查看情况。

  经过补充侦查补强证据后,李文芳认为方某翻供理由不成立,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今年3月2日,大兴区检察院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19日,大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方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

  “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害结果,只要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公众引以为戒,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树立规则意识,共同营造一个畅通、安全的出行环境。”李文芳说。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