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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袁某某等3人赌博案
2019-08-28 10:35:00  来源:开发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陆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周某某等十余人在南通开发区**小区**幢**室内用一副扑克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共查获赌资人民币30500元、港币69000元(折算成人民币58967.4元)。

  【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7日向开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理分析】

  被告人袁某某等3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人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3人中曾有两人曾多次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但仍想通过“拉场子”聚众赌博非法获利, 他们企图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财富的行为终让自己收到惩罚。生活幸福、衣食无忧后人追求精神的愉悦无可厚非,但应明白赌博活动并不是一种健康的娱乐方式,因赌博带来的违法犯罪、家庭破碎并不少见,培养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娱乐爱好才是获得精神升华的正确途径。

  编辑:项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