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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9-07-26 11:23:00  来源:开发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赵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718条,并从赵某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10条,其中包括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572条,包括姓名和电话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56条(按比例折算为前述信息125条)。

  【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7日向开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所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案所涉公民个人信息绝大多数均包含公民的姓名、电话号码、楼盘名称、门牌号等内容(部分信息还含有房屋面积及成交价格等内容),上述信息可以反映出公民住址以及购买房产的交易情况,属于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超过500条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量超过5000条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购房、购车、网购等均成为常事,在这些消费中,往往都需要提供自己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甚至身份证号码等各种信息,随之而来的就是信息的泄露,销售行业、服务行业等各行业通过获取信息、拨打电话拓展业务,投机分子、不法分子瞄准这块所谓的“市场”甚至展开交易往来,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亦有少量不法分子利用泄露的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甚至实施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造成社会危害严重。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加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快递包裹清除个人信息后再丢弃,遇到需填载个人信息时最小化填载,同时形成良好上网习惯,不随意点击来历不明网页和广告;同时,也提醒依赖套取个人信息拓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活动需合法合规,套取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一样触犯刑法,获取信息后还扩散信息的行为更是触犯刑法。

  编辑:项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