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在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4月6日,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邓某来到湖南省衡阳市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致谢。
此前,因征地拆迁纠纷,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邓某家的房屋周围堆满了拆迁其他房屋时倾倒的泥土和石块,一家人的生活和出行受到很大的影响。2023年,衡阳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通过一体化履职,推动系列案件所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开启了邓某一家的新生活。
房屋被围,多次诉讼未能息诉
事情还要从4年前说起。
2020年,衡阳县政府为建设工业园标准厂房和综合配套工程拟征收土地。同年3月,衡阳县某管委会面向某村村民签订《青苗补偿登记花名册》《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协议》。在这两份资料中,邓某的签名均系他人代签,一家人对此一直未予认可,继而产生拆迁纠纷。
“我家的水井、树园被损坏,房屋四周被拆迁倾倒的泥土和石块包围,可现在还未真正签好协议,我们一家的居住无保障啊!”2022年7月,邓某认为征收拆迁程序不合法,造成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衡阳两级法院均以原告初步举证证据不足为由先后驳回了邓某的起诉、上诉,未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查。邓某不服,又提起10余个关联诉讼。截至2023年12月,尚有3个案件正在诉讼阶段。
当地政府曾多次与邓某一家进行协商,但因过渡期的安置房无法落实,且无合理的解决方案,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经历败诉与协商未果,2023年9月,邓某来到衡阳市检察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调查核实,找出症结消“心结”
“房屋是一个家庭的重要财产,关系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受理案件后,衡阳市、县两级检察院迅速组建联合办案组,秉持“一案四查”的精准监督理念,推进一体履职,协同发力。
经调阅相关证据材料,办案组查明事实:《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协议》中邓某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邓某一家的知情权与确认权未得到保障,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程序违法。
此外,拆迁行为系衡阳县某管委会委托某施工单位实施。然而,施工单位并非行政主体。那么,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此案涉及的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为进一步厘清法律关系,办案组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集体研讨,确认此案争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原审中原告已经履行了提起诉讼应当完成的初步证明责任。衡阳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以原告未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而裁定驳回起诉有误,遂决定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我家周边堆满了厚厚的泥土,雨天出门安全得不到保障,我想早点拆迁,但安置又无着落。”在依法开展监督的同时,办案组成员经常想到邓某介绍案情时那无奈的神情,决定将化解行政争议贯穿诉讼监督全过程。
在开展争议化解工作期间,办案组先后通过电话沟通、实地走访查看拆迁现场等方式,拉近与邓某的心理距离。
“在走访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邓某一家10口人均需要稳定的住所,现有的补偿协议无法满足一家人的正常生活需求。”办案组认为,这是邓某家不同意拆迁的原因之一。只有推动解决邓某一家人的安置问题,彻底消除其“心结”,才是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关键。因此,应当促成双方重新签订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及时拆除房屋,让邓某一家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释法说理,从源头化解争议纠纷
在湖南省检察院的指导和支持下,办案组主动搭建行政机关与邓某之间的沟通桥梁,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衡阳县某镇政府、某管委会、自然资源局代表及邓某父子三人共同参与。
“我们了解您的核心诉求,但是拆迁补偿必须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来计算,目前,我们正在合法范围内努力为您一家人争取最佳的解决方案……”检察官先是围绕征收补偿协议中涉及的项目开展释法说理,邓某的对立情绪开始有所缓解。
“拆迁也是为了乡村建设和发展,带动家乡的经济振兴,让村民们都能过上好日子,是对大家都好的事情。”检察官继而向邓某深入剖析案涉法律关系,细致讲解征收补偿相关政策,以支持家乡建设发展为切口,撬动了邓某的爱乡之心,工作僵局被打破。
2023年12月,衡阳县检察院向某管委会制发检察建议,就消除拆迁安全隐患、纠正拆迁程序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开展监督。相关整改措施很快落实到位。这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奠定了基础。
“法律让我们一家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我相信检察机关,愿意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经过多次磋商,多年“心结”被解开后,邓某与当地政府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今年1月,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事后,邓某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同时撤回相关联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民事侵权诉讼,并自愿签署了息诉息访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