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检察院对赵某醉驾案作不起诉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人性化关怀,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并完善了该罪名。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四类犯罪情形,本案属于其中的醉驾行为。醉驾行为的认定应准确把握以下四个关键要素:道路、机动车、酒精含量、行为的现实危害性。
2011年4月22日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很显然,本案的村公路属于“道路”的范畴。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已超过醉驾的最低标准。
行为人在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吗?我认为,不能如此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考虑到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实质性地损害。
既然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我们就应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考量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事实上侵犯了公共安全,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这种危险到底有多大。本案发生在深夜的农村道路,行为人行驶不超过100米后就主动停止了驾驶行为,行为人饮酒后过了较长一段时间才驾驶车辆,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只是稍稍高出最低标准,酒驾行为因家庭矛盾偶然引发,这些因素不仅表明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较小,还表明行为人主观危险性小、主观恶性小。
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正,博兴县检察院专门组织了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与会人员的一致意见,这种人性化办案的公开听证形式应予肯定。由此,博兴县检察院对赵某作不起诉处理,是合情、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