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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醉驾不能草率“够罪即诉”
2020-12-31 09:30:00  来源:检察日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越来越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因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屡发生。

  为了有效打击醉驾行为,2011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其中就包含了醉驾行为。有了追诉标准及依据,对遏制醉驾行为必然是好事,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上也不能草率地“够罪即诉”,还应当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作出合理合法的决定。

  本案中赵某虽有醉酒驾驶的行为,但其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是赵某危险驾驶的距离非常短。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与助理在公安机关、当事人陪同下两次到赵某危险驾驶现场查看,确认其驾车行驶的起点、终点、线路,现场感受赵某危险驾驶的距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赵某在公路上驾驶的距离实际只有10米左右,而从其家中到公路这段不足50米的胡同距离,称之为“公路”有些勉强。

  二是在危险驾驶的过程中,赵某已经意识到酒后驾车以及无证驾驶的危险性,自动将车停在路边,且案发时已接近深夜,距离赵某饮酒也有较长一段时间,案发地点当时也没有行人。由此说明,赵某并没有放任自己酒驾行为,而是对公共安全造成的隐患采取了主动停止行为。

  三是赵某酒精含量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赵某认罪认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

  四是本案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赵某能知错就改,且其家庭矛盾已调解,对其不起诉也能更好地化解家庭矛盾,有利于家庭和谐。

  为此,我院针对本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以及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对赵某作不起诉处理,能更好地化解矛盾,也能更好地感化当事人,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鉴于赵某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