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汽车业的急速发展,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和死亡也一直呈直线上升态势。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扣证六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再次饮酒驾驶的,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并吊销驾驶证;醉酒驾车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申领新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五年内不得申领新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责,十年内不得申领新证;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刑责,终生不得申领新证。
经过多年的法治宣传和严格执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识到了酒驾的危害性,“喝酒不开车”也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案发当晚与同事一起去喝酒就没有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前往,喝酒后也是由同事骑电动车送回家中,回家后,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带着3岁的儿子驾车离家。但是他只行驶了50米左右,就意识到自己酒后驾车行为的错误,遂主动停止驾驶。赵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刑罚的目的虽然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是中华传统一直提倡“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所以知错能改的行为也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检察院还专门就本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与会人员同意作不起诉处理的一致意见,这种公开听证的形式是值得点赞和认可的。
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最终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