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据统计,截至2023年12月,我国未成年网民达1.93亿人,互联网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互动社交、休闲娱乐的重要渠道。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各种诱惑,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影响,甚至是从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成为各类网络犯罪的侵害对象。网络时代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实践中,利用网络社交软件、网络游戏、网络兼职等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屡见不鲜,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性侵未成年人。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社交软件来物色“目标对象”,利用未成年被害人涉世未深、迷茫懵懂的特点,假借恋爱之名,精心编造甜言蜜语和虚假关怀,逐渐赢得未成年被害人信任,最终诱骗其发生性关系。二是骗取未成年人钱财。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以免费赠送游戏装备、皮肤为诱饵,哄骗未成年人绕开具有较强未成年人保护及监管功能的游戏平台,通过第三方社交平台与未成年人重新建立社交关系,逐步诱导未成年人通过下载App、告知验证码、网上交易支付等方式,转移未成年人或其亲属银行账户中的资产;通过短视频网站、聊天工具等渠道发布红包返利虚假信息,诱骗未成年人入群,随后以需要手续费、转账费等借口进行诈骗。三是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资金来源有限和物质欲望膨胀等特点,唆使未成年人提供银行卡“跑分”,或者利用微信、支付宝等软件将犯罪所得资金转出至指定账户,致使未成年人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未成年人情绪敏感,上述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导致出现精神焦虑、抑郁等问题,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笔者认为,上述犯罪屡屡得手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网络监管不到位。部分社交软件中的身份认证系统形同虚设,有的未设置准入年龄门槛,有的即便设有准入年龄门槛,但随意选择一个达到18周岁的出生日期便可注册成功,使得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一路裸奔”。特别是近年来,各式各样的社交软件呈井喷式发展,少数软件为吸引大量用户,更是不屏蔽暴力、色情内容,未成年人一不小心就会掉入陷阱。在此情形下,可能存在网络监管部门未能及时监测和干预,致使网络侵害案件发生的情况。二是自身防范不到位。有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随意暴露自己的性别、年龄、住址、兴趣爱好等个人信息,加大了被侵害的风险;有的未成年人轻信“网络大灰狼”的花言巧语,偷偷约见网友,满足其非法要求;有的未成年人被小恩小利诱惑,被他人利用走上“赚快钱”的违法犯罪道路。三是家庭监护不到位。少数家长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关注和管理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网络不当交友、浏览灰色平台等问题,甚至个别家长自己都沉溺于网络无法自拔。从办案实践来看,较多涉网络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或为留守儿童,或生活于单亲家庭,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未成年人缺少家庭关爱,往往通过离家出走、网络交友等方式向他人寻求心理慰藉。四是网络治理不到位。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条例》均有网络保护相关管理规定,但对网络服务平台设定的义务要求较低,主要体现在网络服务者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有报告和保护义务,但这通常是在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产生的,而非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违法犯罪侵害。
加强未成年人群体网络保护,应从五个方面凝聚社会共识。
一是汇聚各方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应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严惩利用社交软件、网络游戏、网络兼职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电信等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办理“两卡”的管理,强力推进未成年人电话卡实名制和限定未成年人银行卡额度,防止出现未成年人遭遇电信诈骗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出卖网银卡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形。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性侵人员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对不履行监督义务的应当移送纪委处置。网信部门应督促互联网平台禁止有性侵前科的人员注册进入未成年人聚集的网络社区、群聊等,切实将“大灰狼”阻挡在外。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在涉未成年人网络事件前端治理中,各互联网平台应当建立内容识别预警机制,对相关内容进行研判、预防与警示,这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关键。互联网平台应当严格审核所发布的内容,对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平台进行强制分级,将散播不良信息的账号及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网络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及违法的App下架,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守护未成年人用网安全。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完善的用户保护工具,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供一键防护功能、优化私信规则、建立快速举报通道,设置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侵害证据的功能。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侵害未成年人负面信息扩散。
四是净化网络空间环境。公安、市场监管、文旅、妇联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重点打击向未成年人违规提供上网服务、租售网络游戏账号及教导未成年人破解防沉迷系统、绕过青少年模式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构建多部门支持、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定期对网吧开展拉网式突击检查,严格核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资质,要求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执行实名制上网登记和场内巡查制度。
五是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列入学校、家长必修课程,重视未成年人信息安全认知、信息伦理等各方面教育;加强家校联系和互动,落实网络安全监护责任;做好安全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重视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网络猥亵等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形成一套完备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引导未成年人明辨是非、远离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