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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土地使用权起纠纷
2024-09-29 09:27:00  来源:检察日报

  “陈某一家三口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近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海南二分院”)检察官看到某镇政府的这份复函后,为陈某一家松了一口气。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这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检察官怎么会关注到这件事?一切要从一件土地纠纷案说起。

  陈某是乐东黎族自治县某村民小组村民。1987年,陈某以生产队抽签形式获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种植作物至1990年,其间没有和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自1991年起,同组村民小陈开始在这块土地上种植橡胶树,于2010年与村民小组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取得林权证。2018年,橡胶树砍伐后,陈某找到小陈,要求其返还土地,遭到小陈拒绝。

  “这块地是我们当初以抽签方式取得的,我们并没有放弃使用权,它怎么就成了别人的呢?”2021年4月13日,陈某以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局撤销小陈持有的林权证。法院认为,陈某对案涉争议地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与案涉林权证不具有利害关系,因而驳回了陈某起诉。陈某不服法院裁定,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原裁定。陈某向海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又主动撤回了再审申请。

  发现行政诉讼走不通,陈某又以小陈、小陈的母亲、村民小组为被告,向乐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村民小组与小陈、小陈的母亲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其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无奈之下,陈某于今年7月8日向海南二分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承办检察官经查阅卷宗材料并实地走访调查后认为,陈某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自己于1987年以抽签形式获得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但陈某一直未和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且在1990年以后就未再使用过该土地。而小陈一家从1991年起使用该土地多年,且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所持有的林权证也得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

  “法院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陈某的监督申请虽有一定的道理,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承办检察官看来,依法对此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已成定局,但在对陈某进行走访时,检察官发现陈某存在听力二级重度残疾,其妻子存在肢体三级残疾,两个儿子均未结婚,一家人没有稳定收入,生活十分困难。

  “我们申请过低保,但是没有成功。”陈某不经意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鉴于陈某一家的实际情况,海南二分院函请当地镇政府,核查陈某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镇政府核查完成后及时复函检察机关,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与此同时,海南二分院民事检察部门将有关线索移送至本院控申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后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为陈某一家发放司法救助金。近日,陈某当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并明确表示对案涉土地不再主张任何权益。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