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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德:强化监督不放过“漏网之鱼”
2020-12-31 10:58: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广东省英德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全国行政裁判监督典型案例,收到了良好效果。

  2016年1月,原广东省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林某的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了涉及15家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103批次的假冒化妆品。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食药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将其中8批次予以刑事立案,其他涉案化妆品因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移送食药监局处理。

  2017年8月,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林某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没收其违法销售的15家生产公司的46个品种共计95批次假冒伪劣化妆品,并处以罚款。林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8年2月向清远市清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向清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清远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判决生效后,食药监局对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化妆品予以没收。因林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2019年4月,食药监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予以立案,并向食药监局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向林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对林某采取了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以及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2019年10月,法院在准备拍卖查封的房产时,案外人、林某的前妻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法院遂对该房产解除查封。2019年12月,法院通知食药监局办理退款手续。同日,法院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英德市检察院在履职时发现,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不到位。经调查核实,林某名下有一辆小汽车,林某系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但法院既未依法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未对林某在该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股权采取冻结及相关措施。此外,林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服刑,法院仅通过特快专递向其原住址寄送相关法律文书,而未通过林某所在监狱转交相关法律文书;仅通过电话告知食药监局拟终结本次执行,而未依法将裁定书送达食药监局,存在不当。

  针对上述违法情形,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立案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并采取了查封林某名下东风牌小汽车一辆、冻结林某在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等强制执行措施。法院确认本案部分法律文书确实存在未及时送达、有效送达的问题,表示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将严格依法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文书送达。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