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不缺这5万块钱,但这交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说明法律是公正的。”11月26日,已经结束社区矫正服刑回归社会的卢某面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金牡敏的回访,再次表达谢意。
卢某曾是杭州一家公司的负责人。2018年8月,该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法院判处罚金20万元;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卢某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卢某便将单位罚金20万元和他的个人罚金5万元一起上缴到国库。随后,按照规定卢某被纳入社区矫正。
“卢某的5万元钱是不是多交了?”前不久,该院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卢某财产刑履行情况时,认为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法律规定是不需要判处罚金的。于是,该院依法向原审判机关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收到该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后,原审判机关依法作出了再审判决,撤销了对主管人员卢某罚金部分的判决,并依法退还了卢某5万元。收到退回的罚金,卢某专门向检察官表示感谢:“没想到被判错的执行款你们不仅查出来,而且把钱追回来,今后我的公司要依法经营,我也要努力做守法的好公民。”
现年52岁的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程某被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该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监督中发现,程某在判决后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5万元罚金。
“该交的钱一分都不能少的!这是法律规定,必须遵守!”金牡敏和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上门约谈程某。在谈话中,金牡敏了解到程某经济条件不错,还有一个小女儿在国外生活。交谈中,程某流露出自己有矫正期满后出国探望小女儿的打算。
“案件发生后我已经进行了退赔,并且补偿了被害人,没有必要再缴纳这笔罚金。”“你退赃、退赔情节在判决中都有体现,所以才判你缓刑,不然的话,你是要被判实刑的。”金牡敏找到了症结,并对程某在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做了释法说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处罚金没错,你当时也是认可判决的,我希望你还是早日缴纳罚金吧,不然,在矫正期满,也会影响你出国探望你小女儿的。”
一个月后,金牡敏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上门约谈程某,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打消了她的侥幸心理。此后不久,程某便将5万元罚金依法缴纳。社区矫正期满后,程某如愿去国外探望了小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