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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曾都:申请警察出庭作证澄清疑问
2020-11-30 16:06:00  来源:检察日报

  “案子判了,你们出庭作证的意见全部被采纳,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州大队队长夏立峰接到了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

  2018年5月25日22时许,身为随县某镇领导干部的詹某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州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詹某呼气中酒精含量高达211毫克/100毫升。

  执法民警随即将詹某带至医院,组织医务人员对其抽血,并在封装签字确认后送检。经鉴定机构鉴定,詹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91.7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曾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决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詹某不服判决,于是提出上诉。

  随州市中级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曾都区法院依法重审后,詹某仍不服判决,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不合法,采集的血液样本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二审法院认为该案部分证据需开庭核查,书面通知检察机关阅卷并派员出庭发表意见。

  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后,认为由办案警察直接出庭作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有效回应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指控将会更加有力。随后,承办检察官迅速联系负责该案的办案警察,向其说明情况,并主动向法院申请由办案警察出庭作证。

  庭审前,办案检察官对照该案查获、抽血、送检三个环节,分别与出庭的警察进行沟通、交流,说明了出庭作证应当注意的事项。庭审中,检察官向法庭阐述了证人所要证明的事项,并发表明确的出庭意见。3名出庭警察客观陈述了其侦查取证的情况,并接受辩护律师、主审法官的询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3名警察的证言分别证实了依法查获酒驾嫌疑人詹某的经过。血样提取、封装,医护人员消毒,詹某签字,均客观真实合法。血样低温保管、依法送检,鉴定意见可采信。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程序违规违法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信,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们主动申请让警察出庭作证,我们定案更扎实了。”该案主审法官在宣判后,对办案检察官说。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