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甲等9人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近日,已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6月22日至11月7日间,被告人向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向某乙、仇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崇川区、港闸区、启东、海门等地先后窃取多个小区配电房的接地铜排。经鉴定,涉案铜排共计价值人民币356683元,其中被告人向某甲参与盗窃53起,共计价值人民币356683元;被告人何某某参与盗窃50起,共计价值人民币338593元;被告人向某乙参与盗窃50起,共计价值人民币336523元;被告人仇某某参与盗窃29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91811元。
被告人陆某某明知铜排系犯罪所得,仍先后6次从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处收购铜排1169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55784元;被告人邵某某明知铜排系犯罪所得,仍先后3次单独从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处收购铜排415公斤,2次与被告人徐某某共同收购铜排727.5公斤,后被告人徐某某、邵某某分4次将上述1142.5公斤铜排共同销售,共计价值人民币52280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铜排系犯罪所得,仍先后6次从被告人向某甲等人处收购铜排共计978.6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45995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铜排系犯罪所得,仍先后3次从被告人徐某某、邵某某处收购铜排792.5公斤,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6112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