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王某的违法行为,我们已分别予以行政处罚,7万余元罚款已全部收缴到位!”日前,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来自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
2023年11月24日至29日,船长王某与顾某等4名船工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网具在南通市某禁渔区海域进行捕捞,被南通海警局执法人员抓获,查获渔获物226.8千克。依据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原则,今年1月,南通海警局将该案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王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审查起诉期间王某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渔业资源损失,该院于4月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该院研究评估后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确有行政处罚的必要,应当启动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程序,同时,检察官留意到一个细节——案卷记载,王某称“船上有1名船长、4名普通船员,船副和轮机长这次没有跟出来”,顾某则称“船上有1名船长、1名船副、1名轮机长和2名小工”,二人供述不一。
在船人员的真实身份是什么?渔船对于船员配置是否有硬性规定?经查阅资料,检察官了解到,涉案渔船类型应配二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依王某的供述,本案中可能存在未按规定配齐相应资质船员的违法情形,目前卷宗中只表明王某持有二级船长证书,尚缺少其余4名船工的资质信息。经向海门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检察官确认了顾某等4人具有普通船员身份,王某渔船未配齐相应资质船员的违法事实得以确认。
其间,检察官还发现,王某的出港申报记录显示,其在出港报告中申报的船员配备情况是符合标准的,但实际登船人员却与报告不一致,存在虚假申报逃避监管的嫌疑。而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危险后果,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隐患。
检察官认为,非法捕捞、未配齐相应资质船员、进出港虚报配员情况三个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5月,如皋市检察院向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考虑到王某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渔业资源损失的情节,建议该局对其非法捕捞行为从轻、减轻处罚。
6月,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王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给予没收渔网、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规定配齐相应资质船员、进出港虚报船员信息的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王某已主动将罚款缴纳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