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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 仍帮助转移违法资金
2023-09-25 09:20:00  来源:检察日报

  曾某林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通过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为他人转移资金,流水金额达1217万余元,其中查实的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为5.13万元。2023年1月16日,福建省长汀县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4月6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曾某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曾某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9月20日,长汀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曾某林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21年8月,曾某林从淘宝卖家处了解到可以在中币网交易平台上通过倒卖USDT的方式赚取差价获利,并在交易中认识了“田”,“田”让他注册数字人民币账户用于转账,并教他使用特定聊天软件账号进行联系。

  “田”提出以每个高于平台2分钱的价格购买曾某林收购的USDT,曾某林明知“田”等人是通过USDT将违法犯罪款项窗椎娜嗽保舜又心怖酝ü斜彝绕教ㄊ毡也⒙舾疤铩薄!疤铩蓖ü嗳苏嘶Ы式鹱酥猎沉置碌氖秩嗣癖仪嘶Ш螅沉纸钐嵯值狡涫秩嗣癖仪嘶О蠖ǖ囊锌ㄉ希偻ü锌ㄕ嘶Ы钕钭浦了苏嘶А�

  经查,曾某林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收到“田”等人转进来的资金共计1224万余元,后转出共计121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经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查询,被害人鲁某、刘某、张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5.13万元。2022年9月20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林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其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