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张剑波、叶雪明、沈剑、王丹、孙富堂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已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开公(经)刑诉字(2020)第13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因该案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告知本案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表述自己意见等权利,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56号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邮编:226009。
本公告有效期截止至本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