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在检察环节的执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变相阻碍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依法执业。对于来访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应当安排检察人员接待,提供场所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接待人员应严守政治纪律,遵守各项廉政、保密规定。
一、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提供刑诉法规定以外的材料。
二、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谈论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事项。
三、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绍受理本院承办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吃请和钱物。
五、不得通过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