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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更加专心致志地把企业办好!”
2020-09-09 16:55:00  来源:开发区检察院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我们如东县的代加工厂已走向正轨,我也一定会好好珍惜这个机会,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规定,更加专心致志地把企业办好,把员工带好!”9月9日当江苏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再次走进周某某经营的公司时,他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在南通开发区经营着一家从事外贸纺织品生产的公司,该公司有员工近50余人,年生产总值达6000余万元。2018年7月,因该纺织品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周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周某某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矫正。但因公司经营所需,其需要经常外出洽谈相关业务,而根据以往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除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社区矫正对象不能随意请假外出,即便准假,请假次数和时间也有所限制,这让周某某深感不便,对企业经营和接受社区矫正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开发区检察院积极与区司法局沟通协调,帮助周某某解决这一困难。(照片)去年年底临近春节,周某某打来电话,说他急需赴广州客户处催收一笔货款用于奖金周转及发放员工工资。针对周某某的实际情况,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根据《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建议区司法局批准了周某某请假一周赴广州的申请,方便周某某及时收回了货款。

  “今年受疫情影响,出口订单骤减,公司正逐渐转向内销。但因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生产工艺不同,公司现有设备不配套,我们就将部分产品委托给了如东县的一家工厂代加工。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工期,我要经常不定期地到如东的工厂里去看看。可是每次去都要请假,去的时间又不能太长,给我如东的生产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不知有没有什么解决的办法?”今年7月,在走访过程中,周某某向开发区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反映到。

  对照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发现,该法明确规定了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而同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更是明确规定了上述情况可以申请一次性批准6个月的外出。而像周某某这样的情况,完全符合申请条件。于是,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遂建议周某某向南通开发区司法局提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常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并对司法局的审核审批过程及作出的决定进行了全程监督。7月31日,南通开发区司法局依法批准了周某某一次性长达6个月外出跨市、县洽谈业务的申请,解决了周某某的烦心事。

  在此基础上,南通开发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对当地涉企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专项摸排,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在确保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先后建议司法局为5名涉企社区矫正人员办理了一次性审批长达6个月外出跨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保证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