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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财的不同类型及罪名界分之二——“骗取支付宝信息型”
2019-11-25 14:29:00  来源:开发区检察院

  近年来,网络侵财案件高发,其类型归结起来有虚假链接、钓鱼网站、植入木马、虚假二维码、免密支付等几种典型的形式,涉及到“盗”“骗”交织的案件以钓鱼网站最为普遍、最为典型。这类案件中,既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又存在秘密的窃取行为,同时还都发生了财产被转移占有的后果,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关键是要审查被害人是否有处分意识。实践中,常见的以钓鱼网站为平台实施的网络侵财案件有“伪装小额支付型”“骗取支付宝信息型”“绕开第三方支付平台型”等三种类型。

  “骗取支付宝信息型”网络侵财案件,是指行为人先编造事由骗取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然后再登录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购物消费或转走钱款。这类案件,行为人往往采用虚假的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网上店铺,并以低价吸引客户。在客户准备购买的时候编造方便付款、调整价格、程序出错等事由,发给买家一个看似与真实网店页面一样的链接来欺骗买家。行为人通过买家在虚假链接上的操作获取买家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然后登录买家的支付宝进行转账或者消费。在该种类型的案件中,买家陷入错误认识后主动提供的只是信息,并没有处分支付宝账户里面钱财的意思,因此并非诈骗行为,其实质是先骗得支付宝账号信息后窃取支付宝内钱款的网络盗窃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转走或消费的是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财而非支付宝账户里的钱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