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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仁:检察听证化解类案不同罚引发的纠纷
2022-09-30 09:04:00  来源:检察日报

  “心里的疙瘩解开了,罚款也及时缴清了。我以后一定吸取教训,规规矩矩开车。”近日,贵州省兴仁市检察院检察官对严某进行电话回访时,严某平静地说。

  2021年1月,严某在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面包车载客运营时被兴仁市交通执法部门查获,同年4月,严某被处以3.2万元罚款。

  面对巨额罚款,严某苦不堪言。在与其他有相同违法行为的人交流时,严某得知他们的罚款均在1万元左右,于是拒绝缴纳罚款,后被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都是一样的违法行为,凭什么罚别人1万元左右,罚我3万多元,这太不公平了!”今年4月,因不服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严某向兴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们调取了针对该类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同时期作出的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均是依据《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作出的。但在2021年2月,省交通运输厅已经废止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范,包括前述两个文件。因此,交通执法部门在2021年4月对严某作出处罚决定时,依据的是国务院出台的道路运输条例,故而造成了类案不同罚的问题。”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兴仁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处罚金额较高,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为化解该案争议,5月13日,该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严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范并未被废止,且严某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认错态度诚恳,综合来看该案行政处罚金额较其他同类案件高,建议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交通执法部门当场表示将结合听证会评议意见,重新考虑处罚金额。

  5月17日,交通执法部门对严某案进行专题研究,最终对严某重新作出处罚1万元的决定。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