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时,经审查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论坛主持人/本报记者郭树合)
【案情回顾】
经查,该案被害人徐某曾多次酒后到某公司无故殴打他人、毁坏财物。2019年4月28日,徐某酒后驾车来到该公司,在操作间遇见刘某,徐某因认错人多次辱骂并掌掴刘某面部,刘某一直退让,后刘某在徐某再次掌掴其面部时起身用拳头反击,致徐某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费县检察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21日,该院对不起诉进行了公开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