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A公司负责人专门向中山市检察院检察官打电话致谢,并告诉检察官:“现在我们公司发展得非常好。”
2009年,中山市某经济联合社(下称“经联社”)与B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2012年,经联社、B公司和A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承租方变更为A公司。随后,经联社与A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2014年,经联社单方解除合同,A公司以己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经联社无权擅自单方解除合同为由起诉经联社,要求其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都认定土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负责人说。
A公司到中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中山市检察院以二审判决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获得省检察院支持。
2019年3月,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经联社因违约行为被判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增强了民营企业对中山市法治营商环境的信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客服部总监米雪梅如此评价此案。
“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流转的情形普遍存在,此案抗诉获改判的法律意义在于,廓清了对农民集体土地流转但书情形的正确理解适用和法规政策把控,统一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流通司法认定标准。”中山市检察院经办检察官王碧徽说。
此案是中山市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着力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对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的案件,该市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切实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编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严密法网。结合中山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服务民营经济9条贯彻落实工作措施和关于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更好健康发展的贯彻落实方案,完善非公经济联络点、检企联系维护权益绿色通道等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检企工作联络室,促进检企联系更加便捷高效。2019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上门走访民营企业30余次,派员到企业开展法治宣传10余场次,提供法律服务20余次,帮助解决问题1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