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任免陈新建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免去其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命吴晓栋同志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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